合同上写有:“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是否甲方就以不争得我的同意就调换我的部门呢?

我在一家公司做销售工程师,试用期两个月都已过了,2010年1月1日签了三年正式的劳动合同,3月11日,他又觉得我不适合做销售,(第一季度给我定了一个任务,至少要签一个单回来,我也完成了),我觉得他给的调部门理由不合理,于2010年3月15日公司单方面下达通知各部门我已调到生产部,至少学习一年,但是我不喜欢做技术,我给公司说清楚了,我也胜任不了技术这份工作,而且生产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还是下了文件叫我做技术,说要服从公司调动和安排,我没有去生产部报道,还是在销售部待了一天,他说算我旷工一天,三天不到生产部接受安排,他说就可以开除我,如果开除我的话,我还能拿到赔偿金吗?我如果提出仲裁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多少钱呢?

原则上可以。工作需要是以单位单方意志决定的,可以不经过劳动者同意,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不是工作需要而是其他原因的,或者是该工作岗位明显不适合劳动者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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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17
如果他要调你去其他部们要争得你的同意才行,而且要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因此开除你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仲裁他,而且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0-03-17
需要经过本人同意才可。
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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