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2月31日中国第一次短暂行宪属于总统制还是半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还是内阁制?怎么分?

如题所述

总统制。台湾属于三权分立,类似于美国 1 总统掌行政权,统帅三军,任免行政院长(类似于总理)。总统选举实行多党制,现任总统是陈水扁,3.22后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当选,将在今年5月分上任 2 立法院,即台湾的议会,掌握立法权。原来设225个席位,今年新一届立法院改选后席位减半,国民党掌握了2/3以上的席位,取得压倒性优势。现任立法院长是国民党人王金平。 3 司法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自2000年4月“国民大会”走向虚级化后,“立法院”不仅成为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成为唯一的最高民意代表机关。 “司法院”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有“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司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外,另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司法院”为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令,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十七人组织之。“司法院”的直属机关有:“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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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10-05
典型的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总统是权力中心,掌握军政大权。而总理(行政院长)是政府首脑、并对议会(立法院)负责是形式上的。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一般不会反对。行政院长类似总统的助理,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对行政院长有实质的任免权。
第2个回答  2019-03-28
1945抗战结束后,蒋介石再不能拖延民主的许诺。虽然和共产党尚未谈拢,国民党还是联同青年党、民社党单方面召开了“制宪”(1946)国民大会,并进行“行宪”(1947)国民大会代表的全国选举。
“制宪”国大代表,顾名思义,选出来就是制定宪法的(当时已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制宪国大是1946年开的,大部分代表却是10年前“五五宪草”宣布后选出的。但本该1936年召开的国大却由于西安事变和抗日战争推迟了十年。到1946年召开时,又补充了近三分之一(700人)的各政党推举人以及“社会贤达”,其余仍是十年前各选区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制宪大会在1946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后,就该“行宪”,即在全国选举“行宪”国大代表,并通过这些代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銆“行宪”国大代表名额按县分配——每县选出一人、人口超过百万的县选出两人,然而却限制了候选人的资格,必须要由党派提名,否则要“经500名以上选举人(即选民)之签署”。

行宪国大
蒋介石为使其统治合法化,决定1948年为行宪年。所谓行宪,就是开始实行民主宪政,并按照宪法规定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1947年1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孙科为主任的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在国民党内成立了“选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筹备事宜。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
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其后,国民党内部各派经过激烈的争夺,大会经过4次投票,于4月29日选出李宗仁为副总统。5月1日,大会闭幕。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总统、副总统。其后,组成了行宪后的政府,由翁文灏、孙科、王宠惠、张伯苓、于右任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