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书后怎么办

如题所述

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二条至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分别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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