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效期为几年

诉讼有效期为几年

民法典诉讼时效是三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分析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起算日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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