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次开庭说明什么

法院二次开庭说明什么

法律分析:
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属于正常现象。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如果因时间限制第一次开庭尚未结束,或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如果法院认为有些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或有其它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就可以通知第二次开庭。
至于第二次开庭对被告人是否有利或不利还需要根据法院需要第二次开庭的原因及开庭审理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后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衍生问题:
上诉二审会重新开庭吗?二审维持原判,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判是否开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如果要求开庭则可以开庭,当然以上三种情况下是必要开庭的,如死刑案件或者是由检察院上诉的案件等,这些情形是不容不开庭的。其次对于一些案件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如判决与事实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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