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当晚开房致怀孕,柳州女子索赔不成,为何反被男方告了?

如题所述

不告他才怪,这已经涉嫌骗色了,而且还导致人家女孩子怀孕、最后做了引产,赔偿一些精神损失费肯定是有必要的,而且还会连带赔偿人家女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

事情起因也没有那么复杂,就是这位女孩儿想要找个男朋友,然后就托朋友给自己介绍男友,然后在当晚的一个饭局上认识了某男子,因为俩人一见如故,在饭局上聊得也比较投缘,于是当晚就发生了关系。然后在一个月后,这位女孩子发现自己怀孕了,然后就去找对方,这才发现对方是已婚男子,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第三者。而这位女孩子自觉受到了欺骗,这才把男方搞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该男子向这位女孩儿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不过奇葩的是,该男子明明理亏,竟然还反诉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最后这次的纠纷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终审判决,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事也没那么复杂,现代年代不同了,婚前发生关系也是很正常的,但恶心的是这位男子明明已经有家室了, 还对人家女孩子称自己是单身,然后俩人发生关系后,人家女孩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又联系他,这一联系才发现自己成为了第三者。而这位女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这才将这位男子告到了法院。

可能很多人都在关注案件本身,但我却关注另外的两件事,一件事是把这位男子介绍给这位女孩儿的朋友知不知道这个事情?大家都能做在一起吃饭,这个朋友搞不好是知情的。

另一个原因是,哪怕大家再投缘,见面的第一件就发生了关系,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虽然这倒不是什么大事,但女孩子还是要自爱、自重一些,如果当初不与人家发生关系,也就不会有这么多乱七八糟的后续事情了。

而且这位男子也是,明明自己已经有了家室,还在外面沾花惹草,如果双方自愿的话,这也没什么,毕竟现在法律也没有关于通奸罪的规定,哪怕是婚内出轨,顶多也就是受到道德层次的谴责。但可恨的是,你隐瞒自己的已婚事实,然后公然与人家女孩子在一起,现在东窗事发了,人家女孩子起诉你,你还不认错,还反过来起诉人家侵犯名誉权。

明明是自己做了龌龊的事情,反过来埋怨女孩子起诉你,导致你的生意受损,甚至还想让人家女孩子承担你的经济损失,真是冰盘上的毛毛虫,越恶心越动弹。

本身就是自己理亏,咋好意思起诉人家侵犯你名誉权的,我认为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合理的,但精神损失费有些低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2-04

谈恋爱的时候,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感情能长长久久,但是在恋爱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很多不愉快,导致两个人分手。一段感情走到尽头的时候,选择好聚好散,一别两宽,各自生欢就好了。但有些人分手后会产生一些纠纷,甚至还可能会打起官司。

广西柳州的王某馨是一名舞蹈老师,今年31岁了,由于年龄也大,也比较着急找男朋友。2019年11月25日,她给自己的朋友郑某打了个电话,让他帮忙给自己介绍个男朋友。朋友当天晚上就带她参加了一个饭局,在饭局上,王某馨认识了比她大四岁的商人廖某。



两人在酒桌上相聊甚欢,当天晚上就到酒店开了房,发生了关系,并且后来还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同年12月30日,王某馨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且在此时她还得知廖某原来已经结婚了,自己竟然成了一个“第三者”。



后来过了一个多月,廖某突然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的宝马汽车遭到别人的破坏,而王某馨有作案嫌疑,并且还向警方提供了她的线索。王某馨在配合警方调查的时候表示,自己只是在对方居住的小区和他的车上贴了张“寻人启事”,并没有损坏对方的汽车。

2020年2月13日,王某馨住院引产,并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廖某向她书面道歉,并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但是廖某却觉得,王某馨在其居住的小区以及自己经营的门店张贴“寻人启事”,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形象和生意,对自己和家人的身心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所以他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王某馨停止侵害,并且要求她在权威媒体上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馨建立恋人关系,导致其怀孕引产,对对方的身体和健康都造成了很大伤害,廖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王某馨的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王某馨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应该能预见未婚先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所以自己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所以法院一审后决定,判决廖某向王某馨支付1.45万元的赔偿。

但是廖某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不服,又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廖某提出王某馨在医院检查时,检查报告显示她已经怀孕59天,但那时距离她跟王某馨发生关系才过去56天而已,他认为在两人发生关系之前,王某馨其实就已经怀孕了。



而且对方在怀孕之后一直纠缠自己索要钱财,自己不愿意背这个“黑锅”,他要求王某馨在流产之后把胚胎留下去做亲子鉴定,对方也没有留下相关的样本,反而还自己所在小区的电梯、门店等地方张贴“寻人启事”,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对自己以及家人都造成了很大影响,他觉得王某馨对此也应该承担责任。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廖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第2个回答  2021-02-01

柳州女子王某托人介绍男友,当晚就与新男友廖某发生了关系。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同时还得知自己成了“小三”,原来廖某早有妻室。一怒之下,王某将廖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不料,男方却反诉她侵害名誉权。

真是男追女隔座山,女追男隔层纱。认识当晚就发生了关系,这效率真高。可惜,王女士却押错了宝。

今年31岁的王某,是一名舞蹈老师。2019年11月25日,她打电话给朋友郑武(化名),托他帮自己介绍男朋友。当晚,郑武就带王某参加了一个饭局,结识了商人廖某。

两人聊天比较投机,当天晚上就在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后来的日子里,两人就正确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结果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意外得知男友廖某有老婆有孩子。

2020年2月7日,廖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停在自家小区里的宝马轿车遭人损毁,并提供线索称王某有作案嫌疑。王某在配合民警调查时称,她只是在廖某所住的小区里和他的汽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没有破坏车辆。

同年2月13日,王某住院引产。之后,她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廖某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

廖某认为王某以“寻人启事”的方式对他进行污蔑、侮辱、诽谤,并将“寻人启事”贴到了他所经营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区的电梯口,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对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他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在权威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男子廖某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女士建立恋人关系,致其怀孕引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女子引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男子廖某应支付,法院判廖某向王女士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1.45万元。

法院还认为,王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应当预见自己未婚先孕行为的后果,应当对自己所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故王女士需自付一定责任。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双方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男子廖某向王女士赔偿1.45万元,廖某无需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廖某真是咎由自取,不仅祸害了王某,廖某自己也将面临出轨所带来的一切负面影响。

第3个回答  2021-01-30

这件事实在是奇葩,一对中年男女在第一次见面的饭局之后,就发生了关系,然后女方怀了孕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随后,女方把男方的事迹贴到他工作和居住的地方,男方以“侵害名誉权”反告女方,不过结局是男方赔偿了女方1.45万元,双方都各有损失。

一、女子怀孕之后,才得知男方已有家室,随后她便张贴“寻人启事”

31岁的王女士,是一位舞蹈老师,她为了结束自己的“剩斗士”状态,就拖朋友小郑给她介绍对象。小郑答应此事的当天晚上,就带着王女士参加饭局,王女士在饭局上认识了35岁的商人张三(化名)。

张三跟王女士在饭局结束之后,就去酒店里发生了关系,并成为了男女朋友。

一个月之后,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时候她也得知了张三其实有老婆了。于是,王女士就把他俩的事写成“寻人启事”,贴到了张三所在的小区电梯口和汽车上,并且还去了张三所经营的店铺张贴宣告此事。

二、男方认为王女士的做法是侮辱、诽谤,严重影响他的生活,便以此进行反告

王女士在张贴“寻人启事”之后,张三报案称自己的宝马轿车被王女士损毁,而实际上王女士只是贴了告示,并没有对车辆进行实质破坏。

随后,王女士对腹中胎儿进行引产,并要求张三赔偿各种费用7万元左右。

而张三认为她的行为是侮辱和诽谤,明明他俩发生关系才过去56天,但是报告显示她已经怀孕59天,他不愿意背这个黑锅。此外,由于王女士的做法,他和他家人的名誉严重受损,店铺生意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因此,张三要求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她赔偿6万元精神损失费,另外在权威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男子被判向女方支付1.45万元,免除道歉

医学孕期的判断,并不是从发生关系那天开始计算,而是从女方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因此不能排除张三让王女士怀孕的情况。

而王女士张贴的“寻人启事”内容,并没有诽谤的情形,但是她自身也存在过错,轻率的与对方发生关系,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未婚先孕。因此张三可以免除书面道歉,只用向她赔偿1.45万元

最后:

无论是男是女,各位对待感情一定要慎重,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第4个回答  2021-02-09
这种男女都不适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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