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标准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优势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采用的是严格证明标准或称之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要达到“证明客观充分,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不可能适用单一的证明标准,而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有针对性的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除法律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
2、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3、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据的证明程度的标准,它既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要求的标准,又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以及评判法官对事实认定是否妥当的尺度。
主体:论证者的证明活动 必须在被说服者面前进行,即在证明过程中,被说服者必须在场。体现了直接原则的精神。
逻辑构成:诉讼证明中包括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