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1938年参加革命后代有什么优抚政策

如题所述

         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及下属各级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并非民政部门),只有对于1938年参加革命的前辈才有离休待遇的,而对于被原内务部、民政部和现退役军人事务部认定为烈士遗属的、1938年参加革命前辈后代,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十三条规定,才能够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烈士的1938年参加革命前辈所享受的离休等一切待遇,只有本人健在时享受的,一旦革命前辈故世的,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此后就会取消革命前辈生前所有的待遇,绝不荫及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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