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孟某向曹某借款10万元。在曹某的要求下,孟某写下一张借据,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曹某在2008年5月3日向孟某主要还款,宽限期为一个月。但孟某在5月30日明确表示拒绝还款。请问: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届满?
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依据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扩展资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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