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有没有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具体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这个般由地方法规设定, 地方法规般设定居民到社区住委 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全登记并投放至指定地点。主要的|规定内容如下:

1、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非承重墙的拆、移需要专业人员的审批,方可实施。

2、新砌的隔墙必须采用轻材质材料,除特殊要求外,不得用红砖进行砌筑。管径大于1.2厘米,不得在承重墙内暗敷,不得扩大时原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扇管孔。

3、 选扯不能影响园区美观,应选择倒放、清运方便的次要位置。

4、 垃圾堆放点应该封闭或半封闭。

5、垃圾清运须及时,每日清运一到一次。

6、垃圾堆放点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7、 入住达到一定比例即可拆除, 并交现场恢复原样。

扩展资料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三章 处置场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规划与建设计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理设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规划外消纳场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

第十八条(处置场所与设施的条件)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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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4

没有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有些地方政府有规定,例如上海: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规划与建设计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理设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规划外消纳场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

扩展资料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处置场所与设施的条件)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参考资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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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4

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具体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这个一般由地方法规设定,地方法规一般设定

居民到社区住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全登记并投放至指定地点。

1、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非承重墙的拆、移需要专业人员的审批,方可实施。

2、新砌的隔墙必须采用轻材质材料,除特殊要求外,不得用红砖进行砌筑。管径大于1.2厘米,不得在承重墙内暗敷,不得扩大时原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扇管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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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5-18

第4个回答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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