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的诉讼,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违约,离婚,财产继承,人身损害等。二者的区别:1、从诉讼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体系中的自诉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的地位则是平等的。2、从诉讼时效来看,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诉讼时效就是3年,但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则无视时效,发布通缉令后,诉讼时效也是不计算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若无法律特别规定,从原来的2年改为了3年。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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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8
  一、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已有了诉讼制度的雏形,但没出现类似古罗马国家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发展的最成熟的阶段,民事诉讼制度也较为成熟。周代各诸侯国及春秋初期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春秋中叶以后,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的成文法在各国陆续出现。这此期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一定的界限。
  第一,民事和刑事诉讼两者概念不同。!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诉,以两剂禁民狱∃。其注释讲:#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讼是指谓以财货相告者,即以财产打官司的,称为讼,是民事诉讼。狱是指谓以罪相告者,以某人为犯了罪打官司的,称为狱,是刑事诉讼。#听讼折狱∃,是对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两种不同称谓。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弊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第二,民事案件因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审理案件的机构也就不同。讼根据货物交易、土地疆界、婚姻家庭等不同性质,分别由市师、贾师、夏官或地官审理。狱则由专门审理刑狱的官吏司寇审理。
  第三,诉讼费用上两者不同。!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诉,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即提起民事诉讼应缴纳#束矢∃(即一定数量的箭)。刑事诉讼缴纳#均金∃。
  第四,两者都采用原告自诉的形式。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重大案件则要以书状起诉。这其中也有区别,刑事书状称为剂,民事书状称为傅别。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西周时期,民、刑诉讼已有一定分离,开始重视书证、人证、物证,赋予当事人上诉权。但存在司法与行政不分,诉讼不平等,刑讯逼供、神灵裁判,动以刑罚等缺点。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
  秦汉建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国家加强了对社会各方面的控制,表现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是由于秦汉推崇法律而法制较完备,民事诉讼制度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由秦汉至隋唐在中国封建法制日趋成熟的基础上,民事诉讼制度也进入了奠基时期。
  从现有的竹简、木牍以及律典、文书中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逐渐臻于制度化。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政治法律制度均已达到成熟的程度。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上也有新的发展。例如,!唐律疏议∀对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间,管辖与受理,终审权与越诉,以及司法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出土的!吐鲁番唐文书∀中,也保留唐代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珍贵史料,它反映了唐代司法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限于当事人的请求,而且综合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然后作出判决。!唐文书∀也展示了唐代民事诉讼终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唐代虽无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但民事诉讼已制度化、法律化。一般民事案件可直接作出生效判决,即一审终审。审判组织上,由于民事案件多为笞杖轻罪,多采用审判官吏独断制,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多采用合议制。审理民事案件,州设有司户参军事,府、都督府、都护府设户曹参军,专司民事案件的审判。诉讼程序方法,唐律一准乎礼∃基于传统的#无诉∃观,法律严格限制民事诉讼的提起,以从治极方面推行教化,敦厚民俗。唐代审判中,注重以调研方式解决民事案件。上诉,一般先有原审机关复审,对复审判决不服的,即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
  三、明清时期
  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时期是明清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件的增多,传统民间#厌讼∃和#贱讼∃的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为此明清统治者从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对有关民事纠纷与诉讼处理程序进行了调整,确立了里老人理讼和民间调解为主、官府判决为辅的立法原则。尽管在处置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件时,依然继承了传统的调解息讼为主、审理判决为辅的方式,但是在由谁调解,以何种途径与方式进行调解等方面,明清都作出了与前代不同的规定,并在立法上加以规范。这是封建政权适应新的形势,为巩固政权、强化专制统治,也是明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作出的贡献。
  对于明清时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以清代为例,!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农忙季节,官府不受理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则无受理期间限制。其次,民事诉讼广泛运用调处结案,刑事诉讼一般不适用调处。复次,民事诉讼可以依照律例断案,也可以依其它民事法律渊源断案,刑事诉讼则强调必须依律例断案,否则治罪。再次,民事诉讼案件如需责惩,其数量可由审判官临时决定,而在刑事诉讼中则需要依律例行事,不允许司法官有此权变。最后,民事诉讼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刑事诉讼则只适用于命夫命妇等狭小范围。不可否认,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经常出现刑事附带民事,或民事附带刑事的情况,以至不能从现代的角度将二者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但不能由此而漠视纯粹的民事诉讼的存在,更不能混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对象上的#质的区别∃。
  1990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其中!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于1906年编成并奏请清政府公布施行,而!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是在该法的基础上于1910年修订而成的。尽管这两个草案均未颁布,但它们却是使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分开,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从而结束了历代沿袭的#诸法合体∃立法形式的标志。
  综上分析,从周朝起,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已有了初步的分离,至清末时期,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始终没有明确的概念划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常常是依附于刑事诉讼,从诉讼法上看,中国古代立法,历来是#诉讼断狱,附见刑律∃,诉讼法没有专门法典,而只是作为刑律的一部分内容加以规定。为了断决大量的民事纠纷,遂允许司法官必须在审判中适用法条以外的民事法律渊源,譬如礼、习惯、家法、族规等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对象毕竟是不同的。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与民事案件的增多,民事诉讼要求有一套新的程序和制度作为调节手段,是以在宋明清律中逐渐形成了纯属民事诉讼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也从依附于刑事诉讼逐渐分离出来。因此二者在合中有分,这标志着法律文明的进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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