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凭一纸约定可以排除劳动关系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4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为了规避自身在劳动法上的严重义务,试图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协议”、“合作协议”或其他直接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协议,以此排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和司法实践上是这样认定的吗?

下面由笔者从新兴的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讲起,释法阐义,冀为所用。

【基本案情】

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快公司”)运营了一款名为“好厨师”的APP,用户可通过该APP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

2015年6月,乙方张琦与甲方乐快公司签署《商务合作协议》约定: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成为甲方“好厨师”平台合作厨师;

(二)乙方知晓并同意将自身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部分隐私信息提供给甲方并发布于‘好厨师’平台;

(三)乙方知晓并同意自身提供的烹饪服务对应的价位由甲方公开并发布于‘好厨师’平台,服务价位一经发布,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好厨师”平台,为乙方的厨艺进行在线推广,并为乙方提供客户预约服务,客户通过“好厨师”平台向乙方提出上门烹饪预约的,则乙方应当于客户议定的时间内抵达服务地点为客户进行烹饪服务;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烹饪服务工具一套,甲方考虑乙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方便和及时,向乙方提供烹饪服务工具计时租赁服务,为了方便计算乙方工具租赁费,甲方设立租赁登记制度,乙方应当配合完成租赁登记手续,工具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应当承担相关损失,租金计算在本协议调度费用中;

(六)双方约定按如下第2项形式分享收益:l、乙方仅接受客户通过“好厨师”平台点名预约乙方的上门烹饪服务的,则客户的服务费用由乙方100%分配;2、乙方不仅接受客户通过“好厨师”平台点名预约乙方的上门烹饪服务,且愿意接受甲方指派、调度的“好厨师”平台预约上门烹饪服务的,则客户的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自分配50%,且甲方支付乙方因甲方调度所产生的费用,为计算方便甲方统一按照5OOO元(大写:伍仟元)支付,多退少补;

(七)双方确认并强调,本协议系商务合作协议,无需接受甲方管理,双方不存在任何人身隶属关系,乙方为劳务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同意接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八)乙方如未能按时抵达客户要求的服务地点,或服务不能令客户满意而遭到客户投诉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分式惩戒制度,客户差评或投诉计分到达一定数量的,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九)乙方如违反甲方规定,擅自向预约客户变更服务价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不再续期的,视为自动续期1年,以此类推;

......

2015年10月,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乐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张琦与乐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乐快公司向张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乐快公司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争议焦点】

张琦与乐快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张琦与乐快公司的合作协议,双方都确认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法院为何最后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这要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说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前述事实我们可知,乐快公司按月向张琦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并且对张琦进行指派、调度以及奖惩等。同时,张琦在乐快公司安排的地点,代表乐快公司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而且乐快公司和张琦都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所以法院观点认为张琦与乐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提示】

虽然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尊重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是私法属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法属性,具有国家一定倾向性的强制力调整性质,对劳动者有较为明显的倾向性保护,但这也是从社会根本利益,从维护用人单位长远利益考量的。

目前互联网经济方兴未艾,诸多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作为平台建设者、管理者亦或者参与者,对于自身用工模式和用工风险要有清晰认识。而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平台登记使用者与平台建设管理者之间,就平台业务处理方式究竟是被动“派单”还是主动“抢单”,这是区分平台与登记使用者之间是否存在业务管理和人身依附隶属关系的重要衡量标准。例如“外卖送餐”、“代驾服务”以及“打车软件”等,即是较为典型的依赖于网络平台,由其他劳务提供者登记使用该平台向客户提供线下服务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在接受平台派单的“外卖送餐”和“代驾服务”的用工模式下,双方任然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目前送餐员、代驾员也有了基本工资保障。而仅仅依靠平台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的和平台之间仍然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依附关系。

【案例链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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