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须慎重

如题所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的规定。明确规定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厂址选择的具体要求,规定要求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  (2)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个人建议远离人口密集区域20公里以上,则各种影响将会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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