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对付老赖的规定

如题所述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与刘某,因王某迟迟未向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再次出售给贝某,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将王某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律,置生效判决于不顾,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款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拒执罪作为维护法律文书权威性的终极司法手段,绝不能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原民事判决部分仍要继续履行。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请及时履行法院裁判,切勿任性妄为、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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