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需要的办理:
1、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要求;
2、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人民政府签署;
3、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