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1]
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一是稳定性差。比如嵌套进行政区划代码就会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么随之调整,造成代码变化,无法实现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若不随之调整则嵌入的行政区划就失去了意义。
二是适用性差。社会信用代码除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使用外,要广泛为社会各个方面应用。这就要求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解决社会各个不同的应用要求。然而社会对代码所含信息的要求千差万别,对组织机构属性信息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代码中嵌入属性信息不但不能满足各种应用需求,还会给不同领域的应用带来不便。
三代码冗长,给应用带来不便。采用属性嵌套编码的原因多是从人工编码的角度考虑问题,希望编码更加直观,易于分配和管理。以前属性嵌套编码方法广泛使用,这与受技术的局限性有很大关系。在互联网时代,随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集中实时精确赋码成为可能。编码已不再是各种属性信息的嵌套叠加供人工识别的信息符号,而是由无含义标识与基本编码属性信息相组配形成的一条条信息记录。这些数据结构标准化的编码信息记录构成了各个信息系统(或称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共识的基础。因此标识信息必须做到唯一性、稳定性和适用性,任何影响代码唯一性和稳定性的因素都应尽可能排除在编码之外。而设定用于描述编码对象的编码基本属性信息,如组织机构的登记机关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类型、登记所属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等几个涉及组织机构的“属性信息”字段值则可根据实际自动添加和实时维护。如果将编码的“标识信息”和“属性信息”二者混淆,就有可能造成代码的不唯一或不能做到始终不变,就不能实现“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利用统一的口径建立组织机构社会经济行为之记录”的目的。此外,若已经通过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实时编码分配系统,良好地解决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便利性问题,确定新的社会信用代码继续使用现行组织机构代码,因现有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实现了对组织机构的唯一标识,那么将具有描述组织机构编码状态的“属性信息”固化于标识代码之中的意义何在呢?其实,“属性信息”代码是可以自动映射添加的,根本无需人工干预,更无需在最后一位进行校验(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有校验位了)。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社会信用代码继续应用一个简单的可用于人工识别的编码标识,还是应该采用由系统提供的、可供各个相关部门调取、交换的、包含基本属性信息的编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