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程序如下:1、在接待大院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2、去交表窗口交表,工作人员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3、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按照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提交的材料包括:(1)再审申请书;(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5)申请人身份证明;(6)授权委托书;(7)代理人身份证明;(8)律师事务所函;(9)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10)提供光盘。4、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那究竟如何提出申诉呢?首先,要清楚谁可以成为申诉的主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限制在与原裁判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样,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无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近亲属,均可提出刑事申诉。其次,要知晓可以提出申诉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再次,要懂得提出申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二、有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三、有证明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具体来说,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当然,申诉人也可口头提出申诉,但申诉人要配合检察机关将口头申诉形成笔录,并有签名或盖章。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还可通过电话、网上电子邮箱等方式和检察机关予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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