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看到一个新闻,有人专门去逛超市,找那些临近过期的食品,然后把这些快要过期的食品藏起来,使货架员很难找到这些食品,等过期后,这人就去超市,把这个过期食品买下来,再跟商家沟通,要求赔偿,据报道还赚了不少钱,但最后超市调监控发现这个人是惯犯,报警被警察带走了。
而题主确实买到过期食品,还是过期的鸡爪,按分类属于熟肉制品中的酱卤肉,根据相关标准,检测的微生物项目包含:
吃的味道怪怪的,很大的可能性是微生物超标,最有可能就是菌落总数超出规定值。
再回到要怎么办,直接投诉,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售卖过期食品本就不合法,要是卖出的不止你这一包,或者已经卖出去很多包,或者是个惯犯呢。很多人都觉得麻烦,但真不麻烦,主要是你的证据有留好,这都没有,那就别说了,商家会直接否认不是在他这里买的,或者是在过期之前买的。
买到过期的食品至少可以索赔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比如你买了54元的20公斤香米,发现该商品为过期食品。你可以要求商场退还购物款54元以及支付赔偿金1000元。但前提是你要保留好涉案食品的收款收据、购物小票、刷卡单等。
如果买到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商家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退货、赔偿医药费)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而且最低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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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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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商家狡辩法律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需要赔偿,但是“我不知道啊”,怎么办?
请给他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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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如果商家他说“与我无关,是厂家的问题,你找厂家去”,怎么办?
请给他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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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结语:食品安全无小事,在此希望所有生产经营者警钟长鸣,保证好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