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患病的签定无限期限合同的职员,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从事重体力活而下岗是如何规定的?

在原单位一直正常工作,但因为政策原因原单位注销解散,总公司要求这个单位的职工都去从事重体力出劳务倒班,因本人患过敏性哮喘多年,不能从事重体力,总公司要我下岗,请问劳动法里可有这方面对我有利的条款?请大虾告知,不胜感谢!
是国企,三产
1,总公司有义务接纳员工并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患病:自身疾病非职业病及工伤
3,工作年限18年

第1个回答  2010-07-17
公司应该为你安排力所能及的岗位,如果仍不能从事才可以解除合同。
第2个回答  2010-07-18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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