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是哪个条约

如题所述

治外法权是《南京条约》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在《南京条约》的附件中,清政府允许英国获得治外法权。

此后,美国、法国、俄国、葡萄牙、瑞典等列强,以及巴西、秘鲁、墨西哥等弱国纷纷效仿,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治外法权。

简单点说,就是外国人在清朝违法,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辖,而由其所在国来审判。为了处理司法案件,英国在1858年、美国在1906年分别设立了驻华法院。

很显然,这是对清朝主权的粗暴践踏,是对清朝司法权的无情藐视。

英国的驻华法院分三级:

第一,领事法庭。可以受理一切民事诉讼,但诉讼价额在500镑以上或法律上有难点时,应向高等法院呈报;刑事案件则徒刑在一年以下或罚金在100镑以下者,归其管辖。

第二,高等法院。可以在中国任何地方开庭,受理英侨在华的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离婚及谋杀等特定案件,则专属它管辖。

第三,上诉法院。凡有不服各地领事法庭的判决,刑事案件不论轻重、民事案件诉讼价额在25镑以上者,均得在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说,英国在华的审判体系十分完备,完全架空了清朝的法律。其他列强均有一套相应的领事审判机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