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事故应该报哪些内容?出现新情况还需要再报告吗?

如题所述

某生物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迅速组织抢救,因为采取的抢救措施比较专业,所以只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简要经过和可能的伤亡人数向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了报告。事故上报之后的第二天,在医院救治的两名伤员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这种新情况还需要再报告吗?以上事故报告全面吗?还应该报告哪些内容呢?

案例中的报告内容是不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负责人还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如果有其他必须报告的内容也应当一并上报。第十三条还规定,事故发生后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因此案例中两名伤员死亡的情况应当向上一级安监部门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报告内容比较全面,新情况及时补报的规定符合总则中关于及时、准确、完整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原则,是对原则的较好的诠释。没有具体内容的规定,法律原则就形同虚设。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方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尽快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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