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与处理原则。不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都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完成。
(2)事故调查。
①轻伤事故、火警、一般火灾事故、其他各类事故的一般、微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主管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责任者做出结论并提出防范措施。
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设备、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尽可能先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及事故主管部门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经济损失、防范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
③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④死亡事故、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应立即由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参加。
⑤调查事故,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录音等先进手段。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和操作记录、旁证材料等资料,应建立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
(3)事故处理。
①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者。
②凡因指挥错误、有章不循、忽视安全工作、缺乏安全生产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而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而酿成事故的,要加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⑤对已构成犯罪而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有关单位必须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