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籍 管 理 规 定
(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
市内区与区之间双方系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退休证或失业证;六区间工作调动持主管部门或单位调令;招工、招干人员系非农业户口的凭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通知书;大中专院校招生,凭省、市招生办公室签发录取通知书;技工学校招生凭省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农村籍学生还要凭“农转非”或“ 农转城”计划指标凭证,以及本区内户口迁移(城市规划区除外),可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余户口迁移,需上报公安分局审批,发放《准迁证》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立户、分户
1、凡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可立户、分户。
2、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一起的应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
3、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
4、居住在承租房屋和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及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户。
(三)农转非户口
1、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含子女十五周岁至十八周岁在校生,超过十五周岁不在校和超过十八周岁的应视为有依靠)。
2、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照顾生活又难以自理的。
3、市、镇职工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子女或十六至十八周岁在校生。
4、妇女结婚无生育能力,年龄在35岁以上或虽不满35岁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收养的小孩。
(四)非农业人口迁入
1、因工作调动从市外调入的,凭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市外人口迁入许可证等材料,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持准迁证、迁移证和粮食转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我市区与三县之间调动的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持准迁证、迁移证和粮食转移证到派出所落户;区与区之间的调动凭主管部门调令和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分配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报到证和市人事、教育、劳动部门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经公安分局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落户。
3、招工、招干人员系非农业户口的凭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农业户口的凭公安分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4、复退、转业军人落非农业户口的,分别凭市复退、转业军人办公室介绍信,经公安分局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落户;刑释、解教的凭刑释、解教通知书和公安分局出具的落户通知单落户;回国定居、留学生、援外人员凭护照回国证明等证件经公安分局签章后落户。
5、其它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不含淄博市六区范围内的正当迁移)一律凭公安分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办理落户。其它市外迁入人口一律凭批准迁入文件、市外人口迁入许可证等手续,经公安分局审核,签发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http://cache.baidu.com/c?word=%D7%CD%B2%A9%3B%CA%D0%3B%BB%A7%BF%DA%3B%C7%A8%D2%C6%3B%D5%FE%B2%DF&url=http%3A//www%2Ezichuan%2Egov%2Ecn/zzjg/gongan/zc3%2Ehtm&b=0&a=78&user=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