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名的申报 或者注册流程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地名命名、更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3-2002(北京行审核准类规划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其中,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申报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建筑物正式名称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申请预名的,可提交市计委立项文件复印件、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复印件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地域的地形图蓝图三份,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地域范围(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4、特殊名称,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使用意见书。 5、申请建筑物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书面说明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6、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查重名。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且无重名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2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的凭证;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按顺序统一装于地名审批工作袋内,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重名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经办) 标准: 1、保证无重名,并避免同音(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7、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8、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9、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 10、不含人名(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2、申报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条)。 13、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或建筑)功能、建设规模相符(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 14、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函件(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5、申报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命名、更名要求,对地理及建筑情况复杂的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 2、审核申报材料情况。 3、根据地名审核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命名预案,绘制附图。拟写办理经过,签署姓名后,属地名(市政设施名称、住宅区名称)的进行社会公示,其它建筑物名称转复审人员。 4、地名数据要及时登入《北京市地名管理信息系统》。 时限:地名命名、更名10个工作日(其中,建筑物名称核准7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地名命名、更名) 标准: 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制度》、《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住宅区名称和市政设施名称。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进行社会公示。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社会公示登记表。 2、利用合法媒体予以社会公示。 3、对公示动态及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4、形成命名方案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自然日(不含在20个工作日中)。 四、复审 标准: 1、文本内容符合审核标准。 2、文本内容与有关会议决定一致。 3、办理经过明确、详尽。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主管地名工作的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主管地名工作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属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名称的,转审核(复审)人员发文;属市政设施名称的,转审核(复审)人员拟文向地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发文 制作批准文本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属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名称的,按照复审、审定意见,制作建筑物名称核准证、地名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核发。 2、属市政设施名称的,综合社会公示结果及各方意见,拟文上报地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地区政府批示及复审、审定意见,制作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核发。 3、根据发文结果,修正《北京市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时登入的有关数据,并删除未批准的名称数据,保证数据信息准确、全面、有效。 4、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地名审批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标准地名的使用。 5、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审批成果一个月内向市规划委备案(一文一图,原件)。 6、按照地名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地名档案。 时限:3个工作日(上报市政设施名称时间不包含在20个工作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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