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只能换下一级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法条: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做好相应的管理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必须缴纳罚款消分,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领回驾驶证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以上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