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要注意贯彻“广泛”和“多层”的要求。这是因为,现在协商民主应用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
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明确并反复强调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党在实行这样的领导时,不仅在这些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什么是可以由自己决策的,什么是应该向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议的,而且在作决策、提建议时始终恪守
群众路线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协商民主。同样,党也要求我们的
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居民(村民)自治的基层社区(村)、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实行协商民主。
事实上,我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十分重视民主协商;政府在决策之前也依法举行听证会,进行行政协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统一战线中
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各地也创造了多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十八届
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这里所讲的“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都要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落实,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努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同时要把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同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选举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进,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给
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社会动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