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如题所述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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