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时候以哪个法规为准?

劳动法与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时候以哪个法规为准?国企破产了,所下发的政策法规与劳动法相冲突,应以哪个法规为准?还有就是:破产经济补偿金标准应以申报时的上一年还是以破产时上一年工资为标准????谢谢

1、小法服从大法,肯定以新劳动合同法为准。
2、经济补偿金应以破产时职工工资标准补偿,一年补一个月。还可以要求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
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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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0
以劳动法为准,其法律效力高于企业的政策。以破产时上年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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