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做出积极的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具体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
1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第一,和谐社会以人为中心,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第二,和谐社会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第三,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定时期公共治理的实现。汪玉凯认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必须满足以上三个层次的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洪大用提出了理解和谐社会的三个角度。第一,贫富差距的利益分配角度;第二,社会公众的社会共识角度;第三,可持续发展角度,即积极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洪大用认为,社会现在非常关注第一个角度的理解,即从利益分配角度来讲述和谐社会,但是,和谐社会更重要的在于第二和第三个角度,即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必须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必须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张大平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因为“和谐”是没有上限的,达到和谐以后还可以再和谐,这是一个过程。但是和谐社会却有底限,如果社会的不和谐突破了这个底限,社会将发生动荡。因此,理解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找到和谐社会的底限在什么地方,通过构建社会安全网等措施保证社会和谐的底限不被突破,进而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和谐的社会。
2和谐社会的提出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专家们普遍认为,中央提出“和谐社会”这个理念,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
高尚全认为,和谐社会理论的出现是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他指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开始强调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往人们对小康社会的理解主要体现在数量方面,而和谐社会的提出则强调了质量方面。这表明我们开始重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质量,而不仅仅是重视经济指标的增长。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求,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所在。
李连仲则认为,“和谐社会”的提出解决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逐步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两大问题。“和谐社会”的提出解决了第三个重大问题:社会主义要想巩固,党要继续执政,社会就必须和谐,我们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目标就是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迟福林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重大利益的重新调整。但是调整到什么程度并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调整的成败,这个问题以往并没有得到重视。和谐社会的提出事实上回答了这个问题:我国改革利益调整必须以和谐为目标,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各种改革措施是否有利,可以用“是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标准来判断。 所谓的和谐、只有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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