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2-19
从你的说法上看,似乎你是曾经脱离该集体户口,那么村里的做法是正确的,集体土地只有集体内人口可以享受,虽然你现在回到原籍,但没有闲置土地分配也没办法,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为通常集体土地是30年一分配,分配过后30内出生的人口事实上一般都得不到分配,和你这种情况差不多。
第2个回答 2013-12-19
要不回来了,只能等重新分地。因为是你们抛弃了土地,如果当时给别人家种就不是这样了啊。户口还在是吧,那到时候宅基地还是有的。将来耕地开发也会有你的钱。
第3个回答 2013-12-19
这个....找媒体帮忙吧,走司法途径没戏。我爸的朋友,开工厂的,人家欠他100多万,打官司也赢了,但五年都没拿到钱;2001年外地客户欠我爸的货款到现在都没付呢,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法律明确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通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