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后直接销售,是否应该抵扣进项税?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0年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支付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20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2010年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生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运费发票。
问该卷烟厂2010年应纳增值税额。

我认为是4563/1.17*17% -400*17% -60*7%,
答案给的是4563/1.17*17% -204 -60*7%?
不明白两点:一是204应该为2010年之前抵扣过的进项税,为何放在2010年抵扣?二是2010年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

非常感谢!

同学,你把消费税可以抵扣的环节和增值税可以抵扣的环节搞混了.
对于购买已交消费税的原料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可以按生产领用量进行抵扣消费税的.
而对于增值税来说,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只能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的进项税额,和生产领用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没有猜错的话,这道题应该是一个版段,估计还有一问要问交纳的消费税吧.
注意第一段的提法,期初库存外购烟丝80万,然后是 "当年"即2010年取得进项税额204万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所以答案是正确的.

增值税要记住,认票不认人,只要是有发票,能认证就可以抵扣,和生产领用没有任何关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