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0年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支付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20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2010年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生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运费发票。
问该卷烟厂2010年应纳增值税额。
我认为是4563/1.17*17% -400*17% -60*7%,
答案给的是4563/1.17*17% -204 -60*7%?
不明白两点:一是204应该为2010年之前抵扣过的进项税,为何放在2010年抵扣?二是2010年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