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不认可《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合理吗?

我因交通事故, 做了人体损伤致残鉴定,肋骨骨折6根定了10级,肝做了修补手术定了10级,胆摘除定了9级,我上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只认可6根肋骨骨折10级伤残,肝修补手术和胆切除鉴定须重新按人身保险伤残鉴定保准鉴定,但该标准中没有肝修补手术鉴定标准和胆摘除鉴定标准,我该怎么办。标准中没有具体标准,是不是就不能鉴定伤残等级?请老师解答我的疑惑,谢谢!

合理
不同事故的鉴定标准不一样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用于交通事故
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用于意外险
为全面、系统、规范、详细地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确定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改善保险公司理赔实务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提高行业理赔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没有胆切除的条款,有肝的

追问

你好,条款我都看过了,我的疑问是,条款里没有胆切除,只有肝部分切除,没有肝修复,那是不是没有的就评不上伤残,胆切除和肝修复都算不上。

追答

没有就评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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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04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鉴定,保险公司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或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以重新鉴定。
参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0-27
请问,你的理赔处理的怎么样了?
第3个回答  2021-05-24
我和你一样的事情 看时间你很久了 不知道怎么处理的 能不能告诉我
第4个回答  2019-12-18
你这件事怎么处理的,我也遇见和你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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