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福州市司法局向媒体通报称,原告黄某某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后,福州市司法局于9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原告黄某某已于2019年毕业、距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不足一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2019年9月22日),其毕业时间是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8月31日。
今年5月30日,黄某某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毕业后于2019年7月5日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并被拒,黄某某遂将福州市司法局告上法庭。8月16日,福州市司法局做出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此前已有很多法考考生因为延毕导致无法申请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遭遇处罚甚至被劝退,也有不少考生因为延毕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申请成为律师而获得报酬或者其他利益。对于此现象法律工作者应如何看待?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要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条件的,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的,其性质并不改变。
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对其作出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和相关执业要求。”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不能提供相应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