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统一办理不动产证

如题所述

第一,办理登记发证的原因
      在农村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的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并且以正式证件的形式进行固化,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哪怕以后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拆迁或者是补偿都可以获得更有效的保障。

      与此同时,在农村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还可以推动农村的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确农民的产权意识以及产权基础。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农民自己的。现在国家也在很多地区试点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那么通过办理证件可以方便农民流转宅基地。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确实可以有效地减轻农民的负担,并且减少资源的浪费,不用重复进行调查和登记,这是国家从大的方针政策上面来进行,考虑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还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做的有据可依,有法可查,有证可认。

      第二,今年的新变化
      首先,在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上面来说,要求以“产权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而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一户一宅制度原则和符合当地建设标准的面积来进行证件的审核和登记合法。要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可能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其次,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加以区别对待。比如说,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建房,建造完成之后到现在没有扩大建筑面积的,应按照当时的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发证。而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要按照当地审批通过的面积,而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登记。一旦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可以备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原来非农户口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但是要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再次,有些情况虽然已经建造了房屋,但是却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比如小产权房和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这些情况只能调查统计,但却不能确权。另外还有一些农民不止一处宅基地,且不是因为继承所获得的,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也不能进行确权登记。最后,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同样不能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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