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题所述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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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君因与丈夫阳某某感情不和,唆使谈华、杨家青教训阳某某。2021年1月3日晚7时左右,刘建君将谈华、杨家青带至格尔木市河西市场指认阳某某开设的利民诊所后便返回家中,杨家青装病同谈华进入诊所,乘阳某某取药之机,谈华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朝阳某某的头部猛击一下,杨家青即上前将阳某某打翻在地,接着谈华又用钢管朝阳某某的头部猛击数下,又在阳某某的身上、腿上连击数下,杨家青接过钢管也朝阳某某的身上猛击数下,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次日刘建君将400元辛苦费付给了杨家青和谈华。1月5日下午,当得知被害人阳某某死亡后,杨家青及其同案犯谈华在杨家爱、谈敏的帮助下逃离格尔木市。次日,杨家爱将杨家青、谈华的作案工具钢管隐藏于小岛河滩水沟中。

杨家青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曾亚建律师解答:

杨家青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杨家青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曾亚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事律师工作30年,办理各类案件2000多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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