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的清算及业务范围

如题所述

保险企业的清算

保险企业因分立、合并或企业章程规范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保险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企业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不能同其他保险企业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接受。

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企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行为。

保险企业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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