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分为原地回迁安置与异地永迁安置两种情形。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时,做为拆迁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付给搬家费或临时搬迁安置费。
一般说来,拆迁安置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搬迁补助费;
(二)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拆迁安置的对象应当是被拆迁人。同时,对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也予以保护,如在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对解决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并且承租人有权承租产权调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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