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

如题所述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得到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第四章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部门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通过相关程序批准实施。这一规划的编制过程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科学性。


省农业部门还会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会专门设立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支持,并可能从节能资金中划拨部分用于项目支持。


对于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项目,政府会提供配套资金,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贷款和税收优惠。例如,处理有机垃圾和废弃物的沼气生产、秸秆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技术的应用,都将得到政府补贴。


在农村公共设施改造中,如采用节能技术的校舍、医院等,政府也会提供补贴。农村沼气项目的集中建设和户用沼气池的建设也得到了鼓励,并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扩展资料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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