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章 休学 复学

如题所述

上海市南汇区中小学的学籍管理中,针对休学和复学的条款在第十章有详细规定。

在第三十八条中,休学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学生因长期伤病无法继续学业,如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二是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学校。

休学的申请程序要求学生和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首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再报基教科批准并备案于区教育考试中心,最终获得休学证明。

关于休学时限,伤病休学的小学和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十六周岁,高中学生不超过三年。而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小学和初中为两年,高中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规定,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复学时,监护人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伤病休学者需附医院证明。学校审批通过后,报基教科和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即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校会根据学生原有年级或家长的意愿,安排其重新入读相应年级。

对于休学期满但无法立即复学的学生,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休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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