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留样管理规定涉及留样原辅料、成品、中间产品、包装材料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相关管理规定的详细描述:
1. 留样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和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并由专人管理留样冷藏柜。
2. 留样食品范围包括每日经厨房加工后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样。
3. 餐饮单位需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确保留样容器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4. 留样主副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5. 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已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冷藏温度为0-10℃,留样时间至少48小时。
6. 留样管理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需留样的样品由质管部填写取样证送有关车间,留足样品。
7. 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8. 成品的留样规定:
- 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分次包装的药品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
-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至少应确保能够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
- 保存期间内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 留样观察应有记录,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9. 物料的留样规定:
- 制剂生产用的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
- 留样量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原辅料、成品一般为三倍全检量,包材根据大小选择1个/批或30cm/批。
-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物料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相应缩短。
- 留样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适当包装密封。
10. 药品留样管理规定:
- 留样量至少为全检量的2倍。
- 重点留样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不同情况和新投产的药品。
- A类品种每年留样二批,B类品种每季留样一批,C类由质管部部长视情况而定。
以上规定确保了留样工作的规范性和食品、药品安全性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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