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在“家乐福”超市购物,从收银台出来后,被另一顾客陈先生袋里的一把菜刀碰撞,腿部受伤,伤口深1.5厘米,宽5厘米,缝合5针,留下永久性伤痕。因住院,将近一个月没能上班,被单位辞退。
王小姐多次要求陈先生和超市赔偿,但陈某和超市互相推诿。
陈先生说:我没有责任,应由王小姐自己和超市来承担责任。因为:一、王小姐是从后面撞着我的;二、“家乐福”的刀具原来生产厂家有包装,商场拆封裸放,没有任何包装。付款时,超市店员娄小姐用塑料袋一包就放在另一个购物袋中。我意识到这样很危险,再三要求商场小心包装。店员说,本店就是这样包的。
超市代理律师说:陈某买了刀,到收银处把货款结清,走出了收银的范围以外,从法律上说,物权已转移到陈某处,他要负责对这个物的保管、使用。因此,他在保管中发生不当,造成其他顾客的伤害,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小姐自己撞到陈某的刀上,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问:
⑴该案是什么性质的纠纷?
⑵“家乐福”超市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⑶陈某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⑷王小姐应否承担责任?
四小问都帮忙回答一下,供在下参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