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客运一体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这次改造将对现有城乡客运,以公司为单位,实施股份制整合重组或国有收购改造。按照“便民利民、划片经营、冷热捆绑”的原则,实现“四化、五定、四统一”:即服务规范化、公司集约化、经营片区化、运营公交化。定线路、定班次、定首末时间、定票价、定站点。
统一调度、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统一服务标准。根据客运需求,将部分车型调整为公交车型和小型客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承载率。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处置范围
本次公交一体化处置范围为车籍地注册登记在富阳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含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辆)。客运车辆由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并依法处置。
对于不愿被收购的客运车辆,由原客运公司和经营者按照原有经营模式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继续经营至本轮经营期满。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收购政策
(一)车辆收购补偿政策
对于纳入本次公交一体化的客运车辆,经该车所有经营者全体同意的,由收购主体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评估价值、经营补偿及奖励组成。
1、车辆评估价值。被收购客运车辆的评估价值由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2、经营补偿。本次收购按照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各线路年经营状况对该线路上每辆客运车辆给予6.5年的经营补偿。实际支付的补偿款项中应扣回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政府亏损补助款。

奖励
(1)签约奖。本次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安排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0日由各经营者签署《车辆收购协议》。在2017年12月23日、24日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给予5万元/车的签约奖。在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逐天减少1万元签约奖。2017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政策。截止2017年12月30日仍未完成《车辆收购协议》签约的,视为放弃收购、选择继续经营。
《车辆收购协议》完成签约以该客运车辆全部经营者均已签署《车辆收购协议》的时间为准。

(2)正常营运奖。自《车辆收购协议》签署起至按收购主体要求交车时止,被收购的客运车辆应继续按照原有经营方式及服务质量要求经营原有客运业务。在此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投诉的,给予1万元/车的正常营运奖。

(3)交车奖。对于在收购主体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车辆交付、并经验收满足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经营者,给予1万元/车的交车奖。

(4)社会贡献奖。对于按规定签约和交车的客运车辆经营者,给予6万元/辆的社会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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