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保报销政策及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机制的逐步健全,大家对医保资讯关注的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参与医疗保险的天津人越来越多,同时受益的人员也逐步增长。但是很多朋友对西安医保报销比例2019和西安医保报销范围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西安医保报销比例2019分为三类,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其中,职工医保报销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以下不设起付线,按60报销;300元以上起付线80元,按90%报销;二级医院:境内起付线200元,境外起付线500元,按70%-80%报销;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按50%-60%报销;居民医保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200元,按60%报销;一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按85%报销;二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按75%报销;3.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按55%报销;那么,西安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呢?首先大家需要满足:1.参保并正常缴费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3.资料完备;可报销的范围为:参保职工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另外,中民网提供健康险在线投保,为您的健康买份安心。西安医保报销比例2018,2018年西安异地医保报销范围及政策规定。
西安医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普通居民医保对象:西安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报销50%,最高报销限额500元。最高报销额为14万,除去起付线外,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75%,一级及以下85%。
少年儿童报销: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对象:城镇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医保费,部分打入个人账户(医保卡),用于购药等。住院最高报销额为40万元。
新农合对象:西安地区农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万,其中住院补偿最高为13万元,其余2万元为门诊和慢性病的报销补偿。
_职工_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依据职工就医医院的级别及住院次数设置。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个人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
医院级别起付标准:
第一次: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
第二次:三级医院7%、二级医院5%、一级医院4%;
第三次及其以上: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
住院医疗费在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本人自付。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一万元: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5%;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6%、二级医院8%、三级医院11%;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一级医院12%、二级医院9%、三级医院7%;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3%、二级医院5%、三级医院8%;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特殊门诊项目:
1、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2、门诊治疗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住院方面:
乡镇及一级定点医院,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无起付线,报销60%;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起付线为80元,补偿比例为90%。
区(县)境内的区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区(县)境外为500元,补偿比例为70%-80%。
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50%-60%。
>>>>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1、《西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准住证》
2、住院病历首页(加盖医院印章,留原件)
3、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印章,留原件)
4、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留原件)
5、财务票据(加盖医院财务章,留原件)
6、费用明细单(加盖医院印章,留原件)
7、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8、准备一张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或折(必须为本地且通存通兑的卡或折,要知晓准确的开户银行等信息,验原件,留复印件)
9、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异地医保结算:
陕西省基本做到省内异地医保结算。目前省内各市职工到西安就医已实现异地直接结算,西安到咸阳、安康已实现部分异地直接结算,下一步各市之间也会根据需求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西安女性生育保险
>>>>西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女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补贴标准: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2、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补贴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3、生育并发症补贴:
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一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再给予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若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家三部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近期目标,2015年,我省将基本做到省内异地医保结算。目前省内各市职工到西安就医已经实现了异地直接结算,西安到咸阳、安康已实现了部分异地直接结算,下一步各市之间也会根据需求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省人社厅有关人员介绍,在跨省职工医保异地直接结算方面,目前我省省本级的职工,到海南已经实现异地直接结算。青海、新疆也可以到西安异地就医。目前我省在外地的职工,主要以北京、上海居多,但这两个都是超大城市,需要靠国家来协调才能实现异地直接结算,还需要一个过程。按照国家三部委确定的目标,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在现有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上,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目标任务。在落实中,要按照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防止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增加医保基金和群众负担。同时,把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特殊政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其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政策,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探索利用社保卡,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中,方便参保人员使用。对自愿选择直接结算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登记备案,将其纳入统一管理。对异地转诊人员,要适应分级诊疗模式和转诊转院制度,建立参保地与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对临时异地急诊人员,参保地认为有必要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逐步引入“就医地管理”的理念,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就医管理、医疗行为监控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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