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考核奖的发放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对全省122个县(市、区)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排序,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审定的考核结果,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实行一年一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是,对30个经济强县、30个欠发达县和其他县(市、区)中三年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5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

法律依据:《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为保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采用46个指标和国际通用的评价方法,对全省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

(一)考核范围。县域经济社会综合评价考核的范围为122个县(市、区),重点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反映县(市、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为主要内容,共分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状况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约束条件等四大部分46个指标,其中定量指标40个、定性指标6个。

(三)评价方法。采取分类指数和综合指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过程是:收集并计算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对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同度量处理,形成评价指标的比较值;用各指标的比较值乘相应的权重,得出单项指标的指数;各单项指标指数相加得出分类指数,以分类指数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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