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职责工作内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登记工作

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2.救灾工作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优待工作

提出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工作。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政策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4.收养救助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工作。

5.外来接待

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6.驻地迁移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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