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06条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所谓带押过户,是指在不解除原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抵押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毋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则规定须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处分为有权处分。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却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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