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桡骨远端骨折赔偿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案件概况】:2010年4月17日,张某经招聘入职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与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6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当张某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张某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及时送往西安某骨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住院及出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但张某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认可属于工伤,但始终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2011年1月26日,莫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2011】第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张某收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1年5月12日,张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捌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11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

鉴定结论作出后,张某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