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招投标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3、编制招标文件;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5、发布招标公告;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8、组织召开招标会;9、中标公示;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12、签订合同,即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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