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我单位欲受让另外一单位的土地,在正式签定合同前,我单位到国土部门查询受让土地的具体情况,被告知只能查询登记的结果资料,而不能查询原始资料。请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为什么我单位去查询时却受到限制?另外国土部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单位怎样才能查询到原始资料?
答:1、土地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并不抵触。《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不包括土地登记行为。土地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在行为的对象、启动主体、内容性质、法律效力、主体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既然土地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土地登记行为就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作为土地登记制度的一部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就不存在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问题。
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抵触。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正是为了贯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保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实施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抵触。
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限定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虽然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但查询内容都仅限于与查询人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缴纳手续费,而请求交付登记簿的誉本、节本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可以请求阅览登记簿及其附属文件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关于登记事项无变更、某事项未登记、登记簿的誉本节或本的记载事项无变更的证明,亦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的限定。
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限定目的在于防止恶意查询,保护个人隐私。因为原始资料是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资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记结果全面公开的情况下,查询原始资料只对特定查询人及特定的要求才有实际意义,因此需要对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进行限定。
5、《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限定有其客观原因。因为结果资料主要是登记机关形成的,而原始登记资料有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也有登记机关形成的。但是登记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不强,因此这一部分资料具有的公信力较弱,不完全对外公开可以避免对查询人产生误导。
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为当事人查询原始登记资料提供了途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除了规定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之外,另外还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 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总的来说,由于土地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登记资料的查询对象和范围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查询、保护个人隐私,并且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并不抵触,你单位可以在征得转让单位的同意后查询原始登记资料,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机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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