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
采取逮捕措施后,能方便办案人员随时讯问,还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因此,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合法适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违法、不当的逮捕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之后极有可能被提起公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涉案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的结果。
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律师能否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全面认识到涉案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一,从执行机关来说
逮捕的提请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通常来说,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逮捕的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批准机关为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涉案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实际上,逮捕同样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
1,在侦查阶段的逮捕:
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应当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含省级)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逮捕的批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的涉案行为人时,认为需要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具体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尚未逮捕涉案当事人,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在审判阶段的逮捕:
在审判阶段,作出逮捕决定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分两种情况: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4,在服刑期间的逮捕: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是否需要再办逮捕手续,程序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被关押的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的6个条件,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因此,为了预防服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将服刑人员的关押地转移至侦查起诉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服刑人员原判刑期即将届满,又符合需要逮捕的条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发通﹝2014﹞80号)第二条规定: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二,从批准条件来说
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在讨论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批准逮捕。
三,从逮捕期限来说
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批准逮捕